实行“免抵退”企业是否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财奥记账报税   2015/9/26 19:09:17      点击:

实行“免抵退”企业是否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产品100%的出口企业因为免缴增值税,是否也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产品100%出口企业,如果出口100元,退税率为17%,进项税金为10元,国家税务局在开具出口退税抵免通知单时有写出口退税抵免总额17元,免抵额7元,退税额为10元,是否企业需要按7元缴纳城建税附加?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为平衡内销与外销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抵”税也就是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假设该企业对出口不予免征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7%-10=7(元),则与内销应缴增值税无异。我国对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但并不适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