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体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